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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的法律与规制


2018年4月11日晚七点,由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律·大数据·人工智能通识讲座之三——“自动驾驶的法律与政策”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3会议室成功举办。讲座由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丽君女士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副主任江溯主持。

本次讲座由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资助,并与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华宇元典法律研究院合作,在此一并予以致谢。

张院长首先介绍了我国自动驾驶的研发背景,并强调自动驾驶与汽车工业的发展历程息息相关。当前,尽管我国在汽车生产中仍未掌握部分核心技术,但自动驾驶技术却可以绕过此技术难题,从而实现弯道超车。这也是我国大力支持自动驾驶技术研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之后,张院长围绕预定主题从四个部分进行详细的讲解。

关于交通和出行的趋势,张院长指出,汽车行业有三大发展趋势,即电动化、共享化、智能化。其中,电动化具有减少汽车部件、降低汽车制造工艺难度的优势,同时也对环境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共享化可以提高出行效率,压缩停车占用的地面空间;智能化则可以将人类从驾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值得一提的是,智能化是自动驾驶的灵魂,自动驾驶的智能化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背景是离不开的。

主讲人:张丽君院长

主持人:江 溯 副教授

自动驾驶是全球的趋势,国外的研究对中国自动驾驶的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是国际最大的汽车工程学组织。它将自动驾驶汽车分为5个级别,由无自动化到完全自动化,这一分类标准已经为各汽车主要生产国所采纳。百度的自动驾驶技术也参照此标准,并在L4高度自动化到L3有条件自动化级别进行研发。

无人驾驶具有三大优势——安全、高效、经济。首先,安全性对无人驾驶的最为重要。无人驾驶安全性远高于人类驾驶。研究表明目前交通事故主要源于人为因素,如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其次,无人驾驶还有高效的优势,无人驾驶的推广可以达到以下效果——每辆车的空驶率降低至20%,城市停车覆盖节省23%的道路面积,交通系统效率提高等。最后,无人驾驶较为经济,它可以降低汽车的消耗,大幅度降低每公里的费用。

目前,我国无人驾驶仍面临五大挑战。第一,关键部件受制于人;第二,法规标准有待完善;第三,应用环境受制,需要大量训练数据。但当前测试场地有限;第四,交通设施有待升级,道路设施不完善,无法与无人车有效通讯;第五,信息安全面临威胁,尤其在生命财产安全、数据隐私、国家安全方面。张院长还介绍了自动驾驶有十大技术支持:环境感知、行为预测、规划控制、高精地图、高精定位、操作系统、车载硬件、智能互联、人际交互、系统安全。

通过美德英日自动驾驶立法进展,张院长介绍了汽车生产国立法政策与法律。其中,在自动驾驶汽车政策及法律演进上,美国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集中立法的过程,开始各州各自为政,去年联邦政府开始统一立法。其中,加州将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分为两个阶段:测试和部署阶段。在测试阶段,只允许车厂的员工进入自动驾驶车辆;在部署阶段,则允许乘客进入自动驾驶车辆。亚利桑那州宽松的监管的政策,基本上是零监管,早在2015年该州通过颁布行政命令的形式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该州进行测试,无需申请许可,车辆的注册登记也与普通汽车没有任何区别,目的是让亚利桑那州成为自动驾驶测试中心。目前,美国30多个州通过了自动驾驶相关法规。但是,技术标准的不统一给汽车企业带来很大的困惑和浪费。对此,联邦出台了统一的政策,现在州与联邦做了分工,美国众议院在2017年9月份出台《自动驾驶法案》。在此,张院长认为美国联邦模式有务实创新特点。联邦政府出台统一的政策,美国《自动驾驶法案》的出台合理划分联邦与州的权限,为自动驾驶设定了统一的技术和规范标准,解决了标准不一的难题。

相对地,德国模式具有审慎创新特点。2013年,德国允许博世的自动驾驶技术在国内进行测试。2017年5月,德国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通过首部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允许汽车自动驾驶系统未来在特定条件下代替人类驾驶。2017年6月,德国组建自动驾驶伦理道德委员会,在自动驾驶伦理和道德研究分析上已经走在世界各国前面。英国的模式全面创新,不仅修改了公路与交通的相关法律,而且从自动驾驶商业化出发,保险责任、税收、安检与交通法规的新法律大纲都陆续出台。日本模式局部创新,在自动驾驶汽车保险方面的创新走在前面。

基于此,张院长指出,各国的自动驾驶立法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明确自动驾驶的合法地位;第二,探索准入机制,包含测试准入和市场准入;第三,探索安全标准;第四,分析交通参与者及平台的责任;第五,伦理之争不应成为阻碍;第六,关注网络安全及隐私安全;第七,变革保险标准。

之后,张院长分析了中国自动驾驶面临的法律困境及阿波罗平台立法思考。在国家层面上,国务院制定了人工智能战略;地方上,北京、上海和重庆已经颁布了自动驾驶的道路测试管理办法,深圳也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同时,国家也在加快智能领域立法,进行自动驾驶汽车顶层制度设计。但从目前看来,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存在法律制约。举例而言,《测绘法》对高精度地图的限制,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道路交通安全法》对L3级别汽车存在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不得测试,但是,L3必须在高速公路行驶到60公里。

如何解决自动驾驶面临的法律困境,张院长认为,存在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种,逐一对道交法、保险法、消法、测绘法及多部规章进行修改。但是,这一路径牵扯到多部法律的直接修改,难度很大,而且由于缺乏对无人驾驶汽车的通盘考虑,难以对无人驾驶汽车形成整体规范的效果,容易出现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二种,起草自动驾驶汽车的单行法律。在中央层面对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关键问题做出规定,可以充分发挥中国中央集权制的优势,减少政出多门和各地为政的弊端。

最后,张院长介绍了百度自动驾驶进展情况。自2015年以来,百度在自动驾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其中,自2015年起,在北京进行了高速和城市道路公开测试;2016年,在美国加州获得牌照;2017年4月,百度向汽车行业及自动驾驶领域合作伙伴提供一个开放、完整、安全的自动驾驶平台Apollo 。此外,张院长还针对道路仿真模拟技术展开了介绍。

在互动阶段,现场观众同张丽君女士就自动驾驶的隐私数据保护、伦理困境等问题展开了精彩且热烈的讨论,让人获益匪浅。



来源于:2018-04-14 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