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市顺和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根廷阿古斯地奈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gustiner S.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64号
阿根廷阿古斯地奈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gustiner S.A):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顺和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根廷阿古斯地奈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gustiner S.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2)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根廷阿古斯地奈有限公司(Agustiner S.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顺和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3735290.12元;
二、被告阿根廷阿古斯地奈有限公司(Agustiner S.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顺和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开证手续费及电报费、保费、关税、港杂费、检测费、仓储费等费用损失人民币599923.08元;
三、被告阿根廷阿古斯地奈有限公司(Agustiner S.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损失及费用损失的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及费用损失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至2015年5月9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085869.65元,利息应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被告阿根廷阿古斯地奈有限公司(Agustiner S.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顺和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2.47元,由被告阿根廷阿古斯地奈有限公司(Agustiner S.A)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