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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通知(2007)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通知
(铁运[2007]53号)

  为适应200公里动车组列车运营,现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自2007418日实行。为做好提速准备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1.各铁路局要抓紧组织制作揭示牌、修改显示屏,同时,还应根据候车和乘车旅客的不同需求,制作《旅客乘车指南》宣传折在车站、列车摆放,把规章修改内容、特别是对动车组列车运营有关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便于旅客了解乘坐动车组列车规定和常识。
  2.动车组列车内的宣传框按照旅行常识、列车简明时刻表、安全常识、动车组宣传画进行布置。框内宣传品制作应质量良好。
  3.针对动车组列车在站停靠时间短、对乘降组织要求高的特点,要求在站台上标出对门排队位置(CRHI用蓝色、CRH2用黄色、CRH5用绿色),以便组织旅客排队快速上下。

  2007323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一、第五条用语在“等级”下增加: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二、第十五条第1项下另外增加一个自然段:
  动车组列车车票最远只发售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三、第十七条第二自然段取消。
  四、第二十条第一自然段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新生凭……。”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如下:
  取消市郊票有效期内容,增加第3项,具体内容为:
  3.动车组列车车票当日当次有效,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距离不超过200公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原3445,第5项内容修改如下:
  5.车票改签后,有效期自改签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
  原第5项取消。
  六、第二十六条第2项下增加一个自然段:
  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如下: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
  八、第三十条修改如下:
  1.第一自然段后增加一句“乘坐动车组列车旅客如中途下车,未乘区间车票失效。”
  2.增加第三自然段:
  持直通票的旅客在中转站要求换乘动车组列车时,补收该区间的动车组列车票价与原票票价差额。
  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成人带儿童或儿童与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十、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1.第一自然段修改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列车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最晚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原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改签后的新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2.以下增加一个自然段如下:
  动车组列车车票办理改晚乘车手续时,推迟乘车的时间应当在车站售票的预售期内。
  十一、第三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旅客在中转站和列车上要求变更经路时,必须在客票有效期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
  本条末尾增加一句:
  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十二、第四十八条增加第1项,内容如下: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以下顺号依次修改。
  十三、第一百零七条后接着增加:
  动车组列车旅客不办理车票有效期延长,但可根据等候日数办理车票改签。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改内容:

  一、第十三条第一句修改如下:
  “有计算机售票设备的车站,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售手工车票。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
  二、第十七条第5项修改如下:
  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三、第二十四条增加一自然段:
  中途站办理动车组列车退票的公式:应退票款=原票价-(原票价÷原票里程×已乘区间里程)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如下:
  1.旅客在发站办理车票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票面打印“始发改签”字样。计算票价时,在联合票价基础上计算。
  旅客在中途站办理签证不需补差价时,只打印签证号;需补差价时,发售有价签证票。
  2.除售票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手工改签车票。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如下:
  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办理变更座位、铺位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办理。需补收差价时,发售一张补价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六、第三十三条第二行“使用代用票”字样取消。
  七、第三十八条第二行改为“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
  八、第三十九条改为: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
  附件1

  铁路旅客旅行须知

  1.旅客须在乘车前购买车票。车票须在铁路车站或铁路指定的代售点购买。
  2.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114米的儿童可购买半价座票,超过14米时应购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3.在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及中、小学读书,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且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贴有电子优惠卡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购买四次家庭居住地到院校的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享受半价车票。
  5.旅客须按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并在有效期内到达到站。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中途下车恢复旅行须办理签证,但卧铺票和动车组列车车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
  6.动车组列车的车票最远只发售到本次列车终点站。到动车组列车终点站以远的旅客可购买联程票。
  7.成人旅客免费携带物品20千克、儿童旅客10千克。每件物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坐动车组列车旅客的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30厘米。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旅行中,旅客须自行妥善保管携带品。
  8.旅客退票须在列车开车前在乘车站或购票站办理,并核收票价20%的退票费。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
  9.本须知是旅客乘车有关规定部分简介,详细规定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附件2

  旅客乘车安全须知

  1.禁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物等危险品和管制刀具进站上车,也不得在托运的物品中夹带危险品。
  2.车站于开车前5分钟停止检票,请于此前登车或在站台上安全线以内等候。
  3.乘降列车时请排队先下后上,不要拥挤。禁止在列车底下钻爬或爬上车顶、跳下站台、进入铁道线路等,禁止随未停稳的列车奔跑和抓上、抢下。
  4.乘坐列车时,请勿挤、靠车门,不随意扳动(按下)列车上的紧急制动阀、手制动机、紧急停车按钮等安全设备。
  5.发生危及列车、旅客安全的情况时,应听从列车工作人员指挥,保持良好的秩序,不要急于拿东西。要帮助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人。乘务员不在时,请及时通知列车工作人员。
  6.情况紧急必须紧急撤离车厢时,可按下车厢两端门上方的紧急停车按钮,并可在列车停稳后使用破窗锤击打车厢逃生窗玻璃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