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合作组织章程
(2002年7月1日生效)
阿塞拜疆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克兰、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拥有各自政府授权的主管铁路运输的权力执行机关或国家铁路中央机关(下称缔约各方),
认识到发展国际铁路联运的重要性,
强调有必要建立欧亚地区统一的铁路运输空间,
为促进洲际铁路通道竞争能力的提高,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缔约各方在铁路合作组织范围内根据本铁组章程(下称章程)继续活动。
2.铁组是铁路合作组织名称的正式缩写。
3.铁路合作组织为国际组织,根据本章程开展活动。
4.铁组是国际法主体,并享有开展自身活动所需的权能。
5.铁组及其代表在铁组成员国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第二条 活动方向
铁组活动的基本方向是:
1)首先在欧亚联运中发展和完善国际铁路运送,包括多式联运;
2)建立国际铁路运送方面协商一致的运输政策,制定铁路运输活动战略和铁组活动战略;
3)完善国际运输法,掌管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国际客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及有关国际铁路运送的其他法律文件的事务;
4)就有关铁路运输业经济、信息、科技和生态方面的问题进行合作;
5)制定措施,提高铁路同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能力;
6)在铁路运营方面及就有关进一步发展国际铁路运送的技术问题进行合作;
7)同从事铁路运输(包括多式联运)问题的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根据铁组领导机关决议可能产生的其他活动方向。
第三条 成员资格
1.铁组成员是拥有各自政府授权的主管铁路运输的权力执行机关或铁路中央机关。铁组成员可以指定某一个机关在铁组作为其代表。
2.观察员和加入企业可以参加铁组工作,其权利和义务通过协议确定。
3.铁组部长会议(下称部长会议)根据铁组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推荐并参考铁组铁路总局长(负责代表)会议(下称总局长会议)的建议赋予观察员地位。
4.总局长会议根据委员会的推荐赋予加入企业地位。
5.委员会按照部长会议的委托签署关于观察员地位的协议,按照总局长会议的委托签署关于加入企业地位的协议。
第四条 领导机关
1.部长会议是铁组最高领导机关。
2.总局长会议是铁路(铁路企业)一级的领导机关。
3.部长会议审查属于铁组活动方向的问题,首先是本章程第二条第1、2、3、4、7各项问题,以及下列问题,并参考总局长会议的建议就这些问题通过决议:
铁组工作报告;
委员会预算和定员表;
铁组监察小组(下称监察小组)报告;
接收铁组新成员,赋予观察员地位;
修改和补充铁组章程。
4.部长会议成员在其各自国家本国法令所赋予的权限内执行部长会议通过的决议。关于超出其权限问题的决议,需经有关政府核准。
5.部长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6.总局长会议根据本章程第二条第4、5、6、7各项,就铁路(铁路企业)权限内属于铁组活动方向的问题,以及赋予加入企业地位问题开展工作并通过决议。
7.总局长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总局长会议可以授权铁组专门委员会、常设工作组和委员会独立解决属于总局长会议权限范围的某些问题。
8.部长会议和总局长会议在各自活动范围内通过下列决议:
工作机关及其它机关的设立和数量,确定其机构、工作纲要、任务、活动期限及办事细则;
委员会领导的任命、专门委员会主席和专家及铁组常设工作组专家席位在铁组成员间的分配,以及涉及铁组活动的其他方面的决议。
9.部长会议和总局长会议确定各自的议事规则,以及属于其权限的铁组所有机关范围内通过决议的办法,其中包括铁组部长会议成员和铁组铁路总局长(负责代表)会议成员授权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第五条 执行机关
1.委员会是铁组的执行机关。
2.委员会在部长会议和总局长会议休会期间根据铁组委员会办事细则保证铁组的活动。
3.委员会履行本章程的存放职能,如铁组范围内缔结的其它协约和协定未作其他规定,也履行存放这些文件的职能。
4.铁组每一成员应向委员会委派一名自己的代表。
5.部长会议参考总局长会议的建议核准铁组委员会办事细则。
第六条 工作机关
工作机关是:
专门委员会;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共同工作组;
工作组;
铁组成员代表会议;
根据部长会议和总局长会议决议设立的其他机关。
第七条 表决
1.铁组每一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2.在部长会议一级,决议由出席会议的部长会议成员一致通过。关于就未缴纳会费问题采取制裁的决议,在未缴纳会费的铁组成员不参加表决的情况下通过。
3.在总局长会议一级,决议按出席会议的总局长会议成员三分之二票通过,但下列问题除外:
由铁组范围内缔结的协定和协约产生的财务问题(如这些协定和协约中对这种通过决议的办法有规定);
修改和补充章程;
会费分摊;
委员会预算;
接收铁组新成员,
关于上述问题的决议,应一致通过。
4.在审查与铁组国际协定和协约有关的问题时,这些协定和协约各方享有通过决议的权力。
5.本条第4项所载协定和协约中规定的决议通过办法应符合有关规定中所载的铁组各机关决议通过办法。
第八条 财务问题
1.铁组活动由铁组成员拨款。
2.委员会预算按一个年度编制,并由部长会议参考总局长会议的建议核准,上一个预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由部长会议核准。
3.铁组成员有义务每年分以下两部分缴纳年度会费:上一个预算年度11月30日前缴纳30%,预算年度3月31日前缴纳70%。
4.会费的数额和分摊办法每年由部长会议参考总局长会议的建议确定。
5.在未及时缴纳年度会费的情况下,可采取下列制裁:
从预算年度7月1日起加算6%的年利;
取消铁组债务成员拥有的铁组公用乘车证和一次性免费乘车证的使用权;
取消铁组债务成员在铁组各机关的表决权;
取消铁组债务成员在委员会驻有自方代表的权力,只有在偿清债务之后方可恢复其驻会代表的工作。
关于采取制裁的决议,在每一具体情况下由部长会议通过。
6.委员会的经费支配人是委员会主席,主席不在时是委员会一位副主席。
7.铁组领导机关可为按铁组有关成员商定的办法开展某些工作设立财务基金。
第九条 铁组监察小组
1.为了监督委员会正确使用资金,设立监察小组,其成员由部长会议参考总局长会议的建议指定的铁组三个成员各派一名代表组成。
监察小组在自己的活动中遵循部长会议核准的“铁组监察小组工作办法”。
2.监察小组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凭证稽核,每年不少于一次。监察小组主席将稽核结果通报委员会主席,并报告部长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所在地
委员会设在铁组某一成员国。
委员会所在地由部长会议参考总局长会议的建议每五年确定一次。
铁组与委员会所在地国家间的法律关系由根据部长会议决议签署的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 接收新成员和终止铁组成员资格的办法
1.部长会议根据申请和委员会的推荐,并参考总局长会议的建议接收铁组成员。
2.关于退出铁组的申请,应于日历年度终了前六个月寄送委员会主席。在这种情况下,成员资格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即行终止。
3.经书面协商铁组所有成员同意后,铁组可接纳新成员,但条件是自委员会寄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一个铁组成员对铁组接收新成员提出反对意见。
第十二条 语文
1.铁组工作语文是中文和俄文。
2.铁组每一成员有权使用其他语文。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保证译成任何一种工作语文。
3.在国际交往中可以使用英文和德文。
第十三条 附则
1.根据本章程第四条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按照部长会议参考总局长会议的建议作出的决议,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2.本章程用中文和俄文写成。这些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上解释发生分歧时,以俄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
自1957年起施行的本章程连同在整个有效期内按规定程序核准并列入的截至2002年6月14日的所有修改补充事项,自2002年7月1日起一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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